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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限制详解

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限制详解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等相关规定,以下单位依法不得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处罚期间或吊销后,单位丧失相应承包资格。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包括造成人员死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信用记录不良将直接影响其参与工程总承包的资格。

五、与项目业主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例如控股、管理关系或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主要技术人员被禁止执业等。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项目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应加强资质审查,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监管机构需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对违规单位依法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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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9 0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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